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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盼旭、王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盼旭,王慧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846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勋,该社员工。被告屈盼旭,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3日,住禹州市。被告王慧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31日,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屈盼旭、王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屈盼旭、王慧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屈盼旭、王慧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