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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晓晓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692号原告:田晓晓,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L.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原告田晓晓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