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宜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宜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宜领,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宜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宜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刘宜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E×××××小型普通客车沿桐义线从黄宅方向驶往浦江县县城方向,当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刘宜领驾车经过了桐义线66KM+800M冯村地段,因饮酒原因换成曹某驾驶,曹某驾车途经平七路与恒昌大道叉口地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刘宜领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宜领血液酒精含量为89mg/100ml。被告人刘宜领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上网通辑,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刘宜领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宜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黄某,4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刘宜领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宜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宜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刘宜领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宜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