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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余红与景月清陈文志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景月清,陈文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51号原告余红,女,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耿麒维,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月清,男,汉族,194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文志,女,汉族,194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诉被告景月清、陈文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景铧元于2017年8月29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红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