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陈克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736号原告: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8513225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法定代表人:张小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克清,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