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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设红与邓小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设红,邓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王设红。被执行人邓小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设红与被执行人邓小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奇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设红偿还案件款19000元,申请执行人王设红自愿放弃451.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