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设红与邓小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设红,邓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王设红。被执行人邓小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设红与被执行人邓小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奇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设红偿还案件款19000元,申请执行人王设红自愿放弃451.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