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462刘春华与朱东明、朱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朱东明,朱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6462号原告:刘春华,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东明,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朱娴,女,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刘春华诉被告朱东明、朱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东明、朱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朱东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0.4万元;2.朱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朱东明、朱娴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朱东明、朱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春华借款5万元及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0.4万元。二、被告朱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1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葛 平书 记 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