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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绵阳升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升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升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松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绵阳升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晨出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升晨出租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对上述和解情况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升晨出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升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6元,由上诉人绵阳升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梓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