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虎强与田兴平、赵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强,田兴平,赵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杨虎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兴平,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赵瑞霞,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兴平、赵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杨虎强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及执行费114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29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刘鑫审判员: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兴平、赵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杨虎强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及执行费114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乔海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张伟:我同意刘鑫和乔海波的意见。合议庭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