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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1、李某某1与被告杨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1,李某某1,杨某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48号原告:杨某某1,女,汉族。原告:李某某1,男,汉族。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2,女,汉族,系二原告之母.被告:杨某某2,男,汉族。原告杨某某1、李某某1与被告杨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1、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2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1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1月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李某某1抚养费每月1500元,自2015年10月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某1系李某某2与被告杨某某2的婚生女。2014年8月28日,李某某2与被告杨某某2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杨某某1由李某某2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2014年年底,李某某2与被告杨某某2同居期间李某某2怀孕并生育儿子李某某1。现在两个孩子均随李某某2生活,李某某1出生后,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杨某某2的住址及通讯均不祥,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1,杨某某1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6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