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与夏津昊崴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昊崴轴承有限公司,孟晓春,王德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93号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夏津昊崴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晓春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孟晓春被申请人:王德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昊崴轴承有限公司、孟晓春、王德报金融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晓春名下帐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