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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等与马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40号原告:马某1,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马某2,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马某3,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马某1、马某2与被告马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1、马某2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马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1、马某2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1、马某2负担。审判员  韩囯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