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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魏维凯、高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华,魏维凯,高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799号申请人:王忠华,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维凯,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申请人:高丰友,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王忠华与魏维凯、高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忠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魏维凯、高丰友的银行存款4,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维凯、高丰友的银行存款4,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吉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