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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来华与徐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华,徐哲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21号原告:李来华,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被告:徐哲光,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华与被告徐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来华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