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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东瑞与王建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瑞,王建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835号原告:张东瑞,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祥,男,40岁,汉族。原告张东瑞诉被告王建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东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东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