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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志强与林泽成、张乌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2808号原告:谢志强,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泽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告:张乌镜,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原告谢志强与被告林泽成、张乌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谢志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强以双方庭外和解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计1370.5元,由谢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昕晟速 录 员  黄书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