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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俊傅与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傅,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46号原告:曾俊傅,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12幢1层B区1035室。法定代表人:张兴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娥,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曾俊傅与被告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1××××.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俊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曾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律师代理费、证据保全费用等合理维权开支);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3日,罗绍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盆(棉花糖盆)”的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7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1××××.3。2017年1月1日,罗绍远与曾俊傅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罗绍远准许曾俊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使用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同时,该合同特别约定如果中国大陆市场存在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罗绍远确认曾俊傅有权全权处理专利维权工作,包括单独以曾俊傅的名义对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取相关赔偿款与和解款。被告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曾俊傅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月12日对被告网店上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曾俊傅认为,上海豹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其专利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俊傅提起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俊傅于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律师代理费、证据保全费用等合理维权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律师代理费、证据保全费用等合理维权开支)”。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2017年8月19日,原告曾俊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审 判 长  程方伟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郭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