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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季某与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某,男,蒙古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某,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再审申请人季某因与被申请人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某申请再审称:涉案欠款的借款人为季向丽,季某是担保人,齐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季某承担保证责任,季某的担保责任已免除。二审判决采信来源不明的录音、短信等证据判决季某偿还涉案欠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季向丽与齐某已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还款约定已变更,季某不应再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齐某提供的录音和短信,能够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季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季某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也均无异议,因此,二审判决季某承担保证责任证据充分,并无不当。齐某与季向丽在判决生效后虽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但此协议并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正确性。综上,季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阎 明审判员  郑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