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包贤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包贤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72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客户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包贤定,男,1983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包贤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包贤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