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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述艮、李玲与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述艮,李玲,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897号原告:陶述艮,男,1980年9月7日出生,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原告陶述艮妻子),即本案第二原告。原告:李玲,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199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196336N。法定代表人:施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彬,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告陶述艮、李玲与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陶述艮、李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述艮、李玲撤回对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述艮、李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平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