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汝党、陈庆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汝党,陈庆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321号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职位。被告:李汝党,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被告:陈庆杰,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泊头市。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李汝党、陈庆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