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9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94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春庆,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袁州区人,住宜春市中山西路碧桂园4栋2201室。身份证号码:362201198002032215。被申请人:江宜平,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袁州区人,住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庆与被告江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29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宜平银行存款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9000元及查封房产一套。袁春庆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宜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春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宜平在中国银行账号19×××49CNY0存款6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俭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曾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