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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元化与周玉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化,周玉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2423号原告:张元化,男,1951年6月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周玉数,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张元化与被告周玉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元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玉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元化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周玉数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周玉数负担。事实和理由:张元化诉称,周玉数分九次向张元化借款共计330000元,该借款均约定月息一分伍厘,周玉数仅偿还部分利息后对剩余本息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被告周玉数缺席无答辩。张元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张元化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张元化的主体身份;2、周玉数出具的借条九张,拟证明周玉数分九次向张元化借款共计330000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举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元化与周玉数在郏县慧星城学校工作期间认识,因周玉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期间周玉数分九次向张元化借款共计330000元。周玉数向张元化出具了九张借条,其内容分别为:1、“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元)月息一分伍厘。借款人:周玉数2013年9月1日利息支付到2015年12月1日。”2、“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三个月以清利息。定期一年。借款人:周玉数2013年9月2日利息支付到2015年12月2日。”3、“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元)月息一分伍厘,三个月以付利息。借款人:周玉数2014年2月21日利息支付到2015年11月21日。”4、“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现金肆万圆整(¥400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借款人:周玉数2015年1月21日利息支付到2016年1月22日。”5、“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陆万圆整(¥600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借款人:周玉数2015年1月22日利息支付到2016年1月22日。”6、“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现金叁万圆整(¥300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借款人:周玉数2015年3月17日利息支付到2015年12月17日。”7、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现金叁万圆整(¥30000.00元)借款人:周玉数2015年6月22日月息按一分五厘支付到2015年12月22日。”8、“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借款人:周玉数2015年9月15日月息按一分五厘支付到2015年12月15日。”9、“借款条今借到张元化现金贰万圆整(¥20000.00元)月息一分伍厘借款人:周玉数2016年2月6日。”张元化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7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玉数向张元化分九次借款330000元,有周玉数出具的借条为证,该九张借条能够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故张元化请求周玉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均以最后一次利息清偿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玉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元化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其中1、2013年9月1日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2、2013年9月2日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开始计算;3、2014年2月21日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开始计算;4、2015年1月21日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开始计算;5、2015年1月22日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开始计算;6、2015年3月17日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7、2015年6月22日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开始计算;8、2015年9月15日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开始计算;9、2016年2月6日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开始计算,月利率均按1.5%,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周玉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