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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刚与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280号申请人赵刚,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6622-3),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6号16楼。法定代表人:蒋信华,董事长。申请人赵刚申请执行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8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刚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的房屋产权证已办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违约金未执行到位。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刚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赵刚申请执行重庆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2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原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