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星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洛阳星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700号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31204P(1-1)。法定代表人:王英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博,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星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9号1-2幢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59609307。法定代表人:谭红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翠云路交叉口东城置业17楼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08294087。法定代表人:崔功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星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56元,减半收取4728元,由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莹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