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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刚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723号原告:黄刚,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岚,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诉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39元,财产保全费1064元,合计2303元。由原告黄刚负担。审判员  张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