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字第1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海涛、王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涛,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字第1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海涛,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任丘市人,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胜,男,汉族,任丘市公安局干警,现住任丘市。本院依据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胜的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