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084苏州懂诚面料科研有限公司与沭阳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懂诚面料科研有限公司,沭阳丽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懂诚面料科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和服商区D幢16号。法定代表人董小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巢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沭阳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七雄工业园东首。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懂诚面料科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5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沭阳丽尚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懂诚面料科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650.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665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诉讼保全费1853元,合计450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因沭阳丽尚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懂诚面料科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1153.7元,执行费为4117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3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