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与庄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280号原告: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庄玉华,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现住,原告XX与被告庄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与庄玉华自行和解,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赖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