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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与庄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280号原告: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庄玉华,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现住,原告XX与被告庄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与庄玉华自行和解,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赖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