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平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平恒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310号自诉人XXX。被告人李平恒。自诉人XXX以被告人李平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平恒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李平衡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XXX因被告人李平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XXX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XXX撤诉。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