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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丰凤花、邱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凤花,邱桂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丰凤花,女,1941年11月25日出生,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邱桂英,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KMN7XXP.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丰凤花与被执行人邱桂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