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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被执行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七楼。法定代表人:毛立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79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938.8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