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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建来、林万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来,林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来,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万金,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何建来与林万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7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建来要求被执行人林万金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林万金拥有的五菱牌闽D×××××号小型汽车一部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无法进行处置,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