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晓波、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波,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波,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号楼低区1201室。法定代表人:高喜悦,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杭州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3楼1369室。法定代表人:王森杰。上诉人张晓波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8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晓波上诉称,张晓波与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案涉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适用于张晓波。张晓波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杭州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波支付价款及违约金,提交了《活动策划执行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杭州慧汇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张晓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