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永革与山西瑞生园农业有限公司、王智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革,山西瑞生园农业有限公司,王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4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革,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瑞生园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蓉蓉。被执行人:王智胜,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革与被执行人山西瑞生园农业有限公司、王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审理期间本院依据(2016)晋1002民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瑞生园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为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瑞生园农业有限公司、王智胜名下银行账户28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