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昆申请执行王海成、王举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昆,王海成,王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昆,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举英,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昆与被执行人王海成、王举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