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翟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翟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9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法定代表人:鞠新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福,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红,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翟勇,男,1994年1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福、许小红,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汇源公司不支付翟勇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资6560.12元、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4.85元,本案诉讼费由翟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停止翟勇工作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故认为一审判决支付这一期间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翟勇自2016年12月22日起就不再参加培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规定,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翟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翟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汇源公司向翟勇支付2015年10月工资4000元,2016年2月、3月工资8000元;2.判令汇源公司向翟勇支付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3.汇源公司向翟勇支付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18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48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汇源公司承担。汇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汇源公司不支付翟勇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6560.12元;2.诉讼费由翟勇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翟勇于2014年8月25日入职汇源公司,担任销售部业务员,工作期间存在二次调岗情况,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从事运作专员工作,2016年7月之后从事产品品牌推广工作。2016年1月26日,汇源公司向翟勇下发《协助调查通知》,内容为:翟勇:你好,因有些问题需要你协助调查、核实。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你到集团协助督查部调查、核实,这一期间停岗停薪,按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管理,待调查结束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补发这一期间的工资。该院审理中,汇源公司主张是因为翟勇的不作为,导致2015年第四季度在出售产品时多搭赠产品,故对此事进行调查。并提交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的销售表及翟勇书写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其中销售表备注显示:分销会按第四季度的销售收入的3%个点搭赠出库,四季度销售收入470319元,应搭赠出库14109.6元,现已出库61740元,差额47630.43元。后有朱立昆及翟勇签字。情况说明的内容为:早会完业务人员手写出货单,然后搬货入车,我会在货物装载完毕后按业务人员的手写出库单进行清点、货物确认货物与出库单一致,确认无误后,我会在出库单上与业务共同签字,业务回款时会拿出库时我签的出库单过来借款,然后给业务人员手写收据,我、主任、业务员同时签字,月底由于回款金额居多利于开单,全部开成1L百分百系列,落款处有翟勇签字,落款日期为2016.1.15。汇源公司主张2016年2、3月份调查,翟勇知晓停岗停薪,故不同意支付翟勇2、3月份工资。翟勇认可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的销售表及翟勇书写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亦认可是其本人签字,但翟勇主张其是2015年11月、12月份才调到朝阳东营业所的,当时其只是协助调查,而且其也没有权利决定搭赠什么产品,具体公司当时出了什么问题都不知道,而且调查结束后2016年4月份其就继续上班了,公司也没有告知其调查结果,也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等。另,翟勇主张,本案仲裁审理时,汇源公司并未提到是因为翟勇多搭赠产品才调查,而是陈述因为朝阳东营业所的账目问题才让翟勇协助调查的,就此,汇源公司称是因为翟勇多搭赠产品,导致主任贪污和账目出现问题。经该院查明,本案仲裁审理时,汇源公司陈述是因为:翟勇在前期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没有提供由其监管的任何产品账目数据,导致其他主任有贪污行为,因此调查期间其公司通知翟勇停岗停薪,据此没有发放翟勇2016年2月和3月工资。为证明翟勇的工资水平及工资发放情况,汇源公司提交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表及考勤表予以证明,翟勇对考勤表表示不认可,对工资表的实发数额均认可,但不认可工资构成,翟勇表示其工资是每月4000元,不知道工资构成,关于其实发工资数额每月均不等是怎么回事,翟勇称当时问过公司的人事,人事告诉其有系数,但其不知道系数是多少,人事给其发过邮件,与工资表显示的大致一致,但具体表示记不清楚了。翟勇主张其在职期间每月加班6天,主张28个月每月6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翟勇主张其在职期间共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9天,主张19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汇源公司不认可翟勇主张的加班事实及加班情况。关于其主张的加班情况,翟勇并未向该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翟勇提供实际劳动到2016年12月9日。翟勇主张公司告知其被末位淘汰了,让其离职,故其之后没有提供实际劳动。并提交2016年12月12日其与刘帅帅之间的微信记录及2016年12月8日果汁事业部管理群的微信记录,果汁事业部管理群的微信记录显示:12月8日@山西临汾-王志明@山西大同辛建霄@北京-朝阳,顺义,通州翟永@陕西长安-周京@浙闵李玲以上5人11月份月度KPI考核排名倒数第一,根据人事管理规定予以末尾淘汰,请以上人员尽快对接人事部张宁办理手续,翟永主张发出该条微信的是事业部总监杨小磊;其与刘帅帅之间的微信记录显示:2016年12月9日翟勇,请对接人事张经理办理离职手续翟永:怎么对接……;翟勇主张刘帅帅是推广部门助理,杨小磊是事业部总监,汇源公司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但认可刘帅帅是其公司办公室专员,杨小磊是推广部负责人。另,翟勇提交2016年12月12日与汇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小红的电话录音及2016年12月21日与汇源公司副总裁王建国、人事经理许小红等的录音,证明公司以末尾淘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中2016年12月12日与汇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小红的电话录音显示:……翟勇:还有还有两个事咨询一下。许小红:你说。翟勇:末尾淘汰符合劳动法吗?许小红:末尾淘汰符合劳动法啊,怎么不符合劳动法了。翟勇:符合吗。许小红:符合啊。翟勇:你的意思是符合劳动法对吗。许小红:对啊。翟勇:末尾淘汰既然符合劳动法的话,你们这次属于强行辞退,属于你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吧。许小红:什么叫强行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啊。翟勇:末尾淘汰你既然说符合劳动法,这次辞退不就是你们单方面的吗,因为没有书面上的签字协议之类的对吧,只是你们公司单方面的规定出末位淘汰,而不是由你们公司与我们雇佣人员一起协商签订的这个。许小红:你们果汁事业部李庆华李总给你们末位淘汰考核规定的时候,他没有跟你核实吗。翟勇:通知是肯定通知了,不是说你公司一个领导出示了一下,这个事就生效了,这样不还是你们公司单方面的吗。许小红:你要这么说我也没有什么好解释的。翟勇:也就是说就按这个程序办是吗。许小红:是的……。许小红认可是翟勇与其之间的电话录音,但主张该录音翟勇在仲裁阶段并未提交。2016年12月21日与汇源公司副总裁王建国等人的录音显示:……翟勇:咋想的,没咋想,我在汇源我算了算应该也2年多了他这个第一。原先在老赵总手底下来,他不是说我这个人工作能力有问题,是你招商,招商我确实没那本事给你招上来,还有分销会,不是我能说了算的,对吧王总,你包括这些经销商你也可以去问问我都委托人去开分销会人家不开,我没办法,我不能拿刀架了人脖子上让人家去开吧,我确实无能为力了,但是你不能因为这个,就末尾淘汰然我让我来办离职,淘汰我。现在马上过年了,我的为我过年,我说,你说回去给自己个交代也给家人个交代,一分钱没挣着,让公司末尾淘汰了,让我离职了,我的脸面放在那里,是吧,咱不能说光公司,公司是站了公司利益上,我个人也得站了我个人利益着想,我就这样想的。王建国:好,这事我也在跟许小红沟通,因为我是10月份接过来的推广部,接过来之后考核按原来推广部考核的要求来做的,之前就制定末尾淘汰,因为有这个标准,就按这个标准执行,你说的这个你也有自己的想法,那天我跟许小红商量工资上给你照顾补偿一下,来做这个事情,公司既然出了这个规定,肯定按这个规定执行…….。汇源公司认可王建国是其公司的总裁助理,但表示不确定录音中是否是王建国的声音,但亦表示不申请鉴定。汇源公司主张是因翟勇存在旷工,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向翟勇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件单及查询结果予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翟勇同志:自12月22日起,您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已超过三天,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现通知您自即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或当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有其他原因,请在1月6日前到公司说明。落款处有汇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查询单显示2016年12月31日被签收。翟勇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亦认可已经收到,但主张在此之前公司已经以末尾淘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汇源公司提交两份参加培训通知书及邮寄单证明其公司按翟勇的户籍地及现居住地两次通知翟勇参加培训及不参加培训的后果,查询结果显示该两份通知书分别于2016年12月25日及2016年12月21日均被退回。其中一份参加培训通知书的内容为:翟勇同志:为提高你的技能,现公司通知你:请于2016年12月22日8点前参加12月22日至1月22日的培训(地点: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工业园区A区汇源果汁,联系人:郭玉芳,联系方式:180XX****XX),有考试,培训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合格后将补发工资差额;如不合格,将连续参加下一期的培训。这一期间每天实行出勤管理;要上交前一天书面总结,如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将视为旷工。公司《员工手册》及《关于对员工手册中工时管理、岗位调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界定及劳动合同解除修正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或迟到、早退、脱岗半小时以上,月度内达到3次或年内累计工达5天的或发生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季度内累计达到3次,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落款处有汇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另一份参加培训通知书的内容与上一份参加培训通知书的内容一致,但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7日。翟勇对该两份参加培训通知书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均主张没有收到,且主张该两份通知书均是其申请仲裁之后公司才邮寄的,公司之前已经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公司事后才采取的补救措施。另,关于2015年10月的工资,翟勇表示其不再主张。翟勇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1.汇源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8000元;2.汇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3.汇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8日双休日加班费618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488元。顺义仲裁委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573号仲裁裁决书:1.汇源公司支付翟勇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资6560.12元;2.驳回翟勇其他仲裁请求。翟勇及汇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0月的工资,翟勇表示不再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认可翟勇于2014年8月25日入职汇源公司,该院亦对此不持异议。关于翟勇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水平,汇源公司提交工资表予以证明,翟勇认可工资表的实发工资数额,其虽表示不清楚工资构成,但就其实发工资数额每月均不等的原因,翟勇称当时问过公司的人事,人事告诉其有系数,但其不知道系数是多少,人事给其发过邮件,与工资表显示的大致一致,但具体表示记不清楚了,故该院对汇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汇源公司认可翟勇提交的2016年12月12日录音系其公司人事许小红与翟勇之间的录音,故该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翟勇提交的2016年12月21日与汇源公司王建国等人之间的录音,汇源公司认可王建国系其公司总裁助理,其公司虽在该院庭审中表示不确定是否是王建国的声音,但亦不申请鉴定,故该院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以上两份录音中的对话以及陈述,该院认为可以认定汇源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故该院对汇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又以翟勇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汇源公司以此主张其公司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予采信。因汇源公司不认可以末位淘汰为由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故就此解除行为亦没有向该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认为汇源公司应当支付翟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数额由该院依法核算。关于2016年2月、3月的工资,翟勇在该期间协助汇源公司调查,汇源公司主张系因为翟勇多搭赠产品,导致主任贪污和账目出现问题,但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多塔增产品与主任贪污和账目问题的关联关系,其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调查后的结果与翟勇存在关联关系,并将该结果告知翟勇等,故在翟勇对汇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院认为汇源公司应当支付翟勇2016年2月、3月的工资,翟勇认可该仲裁裁决的数额,且该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汇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表显示2015年10月翟勇存在三天法定假日加班,且汇源公司已经支付其相应加班费。翟勇主张的其他时间加班情况,因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汇源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院对其主张的加班费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判决:一、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给付翟勇二○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工资六千五百六十元一角二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给付翟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五千九百八十四元八角五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翟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汇源公司应否支付翟勇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工资;其二,汇源公司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关于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汇源公司以翟勇多搭赠产品,导致主任贪污和账目出现问题为由,要求翟勇在该期间协助调查,为此未向翟勇发放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但通过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多搭赠产品与主任贪污和账目问题有关联关系,亦无证据显示调查结果证明翟勇存在过错,且汇源公司已将该结果告知翟勇,故汇源公司扣发翟勇2016年2月、3月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汇源公司向翟勇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翟勇提交的2016年12月12日其与公司人事许小红的通话录音、2016年12月21日其与王建国等人的通话录音等,可以证实汇源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汇源公司虽在仲裁及诉讼中主张因翟勇不参加培训、连续旷工导致劳动关系解除,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汇源公司通知翟勇参加培训的时间晚于其以末位淘汰为由与翟勇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亦晚于翟勇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故其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汇源公司未就其解除行为的正当性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翟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汇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佳钰书 记 员 蔡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