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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史凤山与闫树民、闫春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凤山,闫树民,闫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史凤山。被执行人闫树民。被执行人闫春花。本院在执行史凤山与被执行人闫树民、闫春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树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