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史凤山与闫树民、闫春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凤山,闫树民,闫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史凤山。被执行人闫树民。被执行人闫春花。本院在执行史凤山与被执行人闫树民、闫春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树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