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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国军与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军,祁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921号原告:韩国军,武川县国税局职员,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坚,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荣,农民,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峰,个体,住址同上,与被告祁荣系父子关系。原告韩国军与被告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坚,被告祁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暂时按12个月计算,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合计16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即1%),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违背承诺。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祁荣辩称:对于借条真实性认可,本金和利息同意给付,但暂时给不了,诉讼费不承担。原告并没有多次催要,原、被告之间没有起过纠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原告韩国军提举的借条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本案证据和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祁荣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间向原告韩国军分三次共计借款15万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祁荣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韩国军人民币五万元整,月息二分,按月付息。2013年10月12日,被告祁荣再次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韩国军现款五万元整,月息二分,利息按月付。2016年7月7日,被告祁荣就先前的三笔借款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载明:借到韩国军现款壹拾伍万元整。利息从今算起,月息1分,到2017年3月份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军与被告祁荣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原告韩国军向被告祁荣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故被告祁荣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祁荣辩称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但未提举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认可。关于借款利息,借条载明月息为1分,该约定尚未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上限,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16年7月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国军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从2016年7月7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