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袁学林与杨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林,杨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614号原告:袁学林,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浩然,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袁学林与被告杨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学林的委托代理人张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浩然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7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来院。被告杨浩然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浩然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袁学林借款575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欠袁学林现金伍万柒仟伍佰元(¥57500.00),由杨浩然签署姓名和日期。本院认为,被告杨浩然出具借条向原告袁学林借款575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清偿债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袁学林要求被告杨浩然偿还借款5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学林借款5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被告杨浩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附(2017)皖1225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特别告知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帐号:17×××07(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主审法官:刘炳鹏,办公电话:0558-85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