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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北京百年文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上海文燕新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北京百年文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上海文燕新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811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年文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张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文燕新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柯雪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北京百年文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上海文燕新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诉讼副本多次送达未果,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欣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沈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