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220号原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谷阳路名人花园2#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47332W(1-1)。法定代表人:吕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杰,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霄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