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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飞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慕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飞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慕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93号原告:义乌市飞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程守强。被告:王慕坦,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飞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慕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俊梅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经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