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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普松与刘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普松,刘万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070号原告:张普松,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平,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普松与被告刘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熔灿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普松、被告刘万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普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普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原告张普松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普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张普松负担。审判员  李熔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