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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龙申请执行卲中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卲中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生于1993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卲中艺,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龙申请执行卲中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9208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440元。另外,被执行人卲中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卲中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龙2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卲中艺与申请执行人李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从2017年9月起,被执行人卲中艺每月月底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龙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若被执行人卲中艺未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因与被执行人卲中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卲中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龙因与被执行人卲中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卲中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叙永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卲中艺未案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陈本刚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