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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9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瑞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东,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水语青城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乌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