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古道商贸有限公司、马伟铭、蒲秀君、尹键、张娅娟、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古道商贸有限公司,马伟铭,蒲秀君,尹键,张娅娟,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绵阳市古道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伟铭被执行人蒲秀君被执行人尹键被执行人张娅娟被执行人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古道商贸有限公司、马伟铭、蒲秀君、尹键、张娅娟、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古道商贸有限公司、马伟铭、蒲秀君、尹键、张娅娟、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48150元(执行费33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