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执30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林胜申请执行韩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胜,韩西侠,刘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0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高林胜,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韩西侠,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第三人:刘桂金,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07号高林胜申请执行韩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新右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西侠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西侠已于2017年8月28日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45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林胜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标的款17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