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林霞与王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林霞,王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886号原告:段林霞,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剑雄,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段林霞与被告王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他诉请不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11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2月11日。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剑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林霞借款20000元,该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王剑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