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万宝与刘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宝,刘胜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23号原告:冯万宝,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刘胜磊,男,汉族,1986年4月3日生,住庆云县。原告冯万宝诉被告刘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冯万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万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万宝负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