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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万宝与刘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宝,刘胜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23号原告:冯万宝,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刘胜磊,男,汉族,1986年4月3日生,住庆云县。原告冯万宝诉被告刘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冯万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万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万宝负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